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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(略)
根据《 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 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特此发证。
签发机关:(略)
发证日期:(略)
建设单位 | **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服务中心 | ||
工程名称 | **市**县工业园区生活基地幼儿园、托育中心消防设施、箱变**委党校片区消防(略) | ||
建设地址 | ****县 | ||
建设规模 | 2298.61平方米 | ||
合同工期 | 2024-05-01 至 202(略) | 合同价格 | (略)万元 |
参建单位
勘察单位 | **西北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李烨 |
设计单位 | **通艺市政(略) | 项目负责人 | 魏宏祥,雷国伦 |
施工单位 | **联丰基业工程(集团)有限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王薇 |
监理单位 | 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| 总监理工程师 | 兰正军 |
工程总承包单位 | 项目经理 | ||
备注: |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二、未经发证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项内(略)。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(略)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(略)。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(略)。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七、凡(略),将按《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 以处罚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