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格要求3变更为“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(2021年1月1日至今)1份工业用单台制冷量不小于500×104kcal/h或单台总功率5813kW的蒸汽型制冷机的有效销售业绩” (注: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和合同发票,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,应须包括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、合同(略)充技术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;合同发票内容须体现出设备名称或其他与合同一致的内容,要求为全额发票,可为一张或多张,发票内买方和卖方名称须与合同保持一致,若提供业(略),提供一家单位执行业绩的合同发票即可。每一份合同和对应的发票算一份有效业绩,发票由评标委员会现场通过国家税务网站核查);
详细评分项中业绩要求变更为“满足投标人资格项要求的基础上,每增加1项2021年(含)以来工业用单台制冷量不小于500×104kcal/h或单台总功率5813kW的蒸汽型制冷机的有效销售业绩,得0.5分;本项最高得10分” 注:须附合同扫描件/复印件和对应全额发票,可为(略),发票内买方和卖方名称须与合同保持一致,若提供业绩为包含多家单位的协议业绩,提供一家单位执行业绩的合同发票即可。每一份合同和对应的发票算一份有效业绩,发票由评标委(略),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。
澄清问题提交截止时间、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、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5月16日9:30,文件发售结束时间变更为2024年5月15日16:00